卫生部2日下发通知要求,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,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。 copyright sysqy.com
通知要求,对于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或项目要有科学、合理的认定依据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首先选择稳定性好、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,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间逐步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。参加省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,可以在本省(区、市)范围内实行检查结果互认。对于参加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,有条件的省(区、市)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结果互认。 内容来自实验室前沿网站
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,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,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,提高诊疗水平,规范诊疗行为,改进医疗服务,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,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具有重要意义。 copyright sysqy.com